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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达标

2023-09-30 来源:华佗健康网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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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第三条 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检测管理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相关设备应当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四)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试验道路。试验道路应当为平直路,用沥青或者混凝土铺装,长度不小于2公里,宽度不小于8米,纵向坡度在0.1%以内,且路面应当清洁、平坦。租用试验道路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具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检测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专家评审组由节能中心的专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委派的专家、有关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专家以及检测机构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不得少于5人。第七条 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第九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委托至第三方。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和车辆核查结果,据实出具统一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车型管理第十三条 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型,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第十四条 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对经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且经节能中心技术审查通过的车型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车型可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型同时申请。第十五条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车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列入《公告》的国产车辆或者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车辆;

(二)各项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与《公告》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保持一致;

(三)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要求。

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条件和资料

道路运输证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道路运输证必须随车携带,在有效期内全国通行。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对其车辆有严格要求,一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

2.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

3.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

4.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

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3.现有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旧车营运证注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4.柴油、汽油为单一燃料且总质量>3500kg的新车及前次等级评定日期超过规定时限的重组旧车,需提供《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5.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等从业证明;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册物流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

物流公司注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现在人们的网购,网购衍生的业务就是物流了,注册物流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的介绍一下。

注册物流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

1、需要满足公司法人条件

2、物流公司注册在本市或直辖市运营的话注资资金50万以上,如果是跨地区运营注资资金100万以上,国际性运营的话,注资资金不少于200万;

3、与申请办理经营的地区范畴相一致的服务能力;

4、有严苛的服务水平管理方案,包含服务保证、服务、服务项目价钱、服务项目地区、赔付方法、举报审理方法等,有完善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包含收寄验视、快递分拣运送、配送递送、业务办理等规章制度;

5、有完善的安全性保障机制和对策,包含确保收寄安全性、物流服务工作人员和客户生命安全、客户网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合乎国家行业标准的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开设代收款业务流程的,理应以直营方法给予代收款服务项目,具有健全的风险性控制方法和资产清算系统软件,并确立与受托人和收货人中间的支配权、责任;

办理交通运输许可证

1.《路面货运运输经营申请表格》;

2.责任人身份证件,经办人员身份证件以及复印件、所属单位出示确立受委托人名字和办理实际事宜的委任书(复印件1份);

3.车子有效证件:已购买车子的,给予车子有效期限内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综合型能检验达标证实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表》;

4.大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车辆火车、散体原材料运输车辆应递交安装合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5.聘请或拟聘请驾驶人员的驾照、职业资格证以及复印件。(正本原件(核实)1份,复印件1份);

6.运输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方案文字;

7.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规范内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部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

3.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

4.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

6.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查:

(一)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3.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终止核查。

(二)2011年3月1日起,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

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三)在用车辆转籍核查。

1.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自2010年3月1日起,非营运车辆拟转为营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

2.营运车转籍核查。营运车转籍按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第六条 按照高效和便民原则,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中,应增加外形尺寸、整备质量、驱动型式、轮胎规格、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准拖挂车总质量等项目,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并在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 申请人对达标车型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八条 对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车辆核查存在的问题按照附表2的形式,每半年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对其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方法

1 车辆型号 车辆铭牌和行驶证上标称的型号

2 载客人数(含驾驶员) 实查客车座椅(卧铺)的总数量,含驾驶员和导游座椅

3 外形尺寸 按国家标准GB/T12673的规定进行实测

4 整备质量 实测

5 总质量 车辆铭牌上标称的质量

6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铭牌上标称的型号

7 底盘型号 底盘铭牌上标称的型号

8 驱动型式 实查,如:4×2、4×4、6×2、6×4、8×4等

9 轮胎规格 实查

10 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 普通栏板车、厢式车、仓栅车、蓬式车、自卸车等实测尺寸,罐式车按罐体铭牌核查容积

11 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 半挂牵引车铭牌和合格证上标称的鞍座最大允许总质量

12 准拖挂车总质量 半挂车牵引车行驶证和车辆铭牌上标称的准牵引总质量

附件2: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申报单位(盖章):

序号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存在问题 备注

. 车辆数 主要原因

填报人:填报日期: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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