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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停车费

2023-10-01 来源:华佗健康网

1.交通事故停车费的承担方需视情况而定:

2.1、交警队无权扣押车辆时造成的停车费,由交警队承担;

3.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车费,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4.3、事故中超期停车,不取修好的车辆,则自行承担超期期间的停车费;

5.4、如果各方都有责任的,则按照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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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车辆停在停车场交停车费吗

法律主观:

发生 交通事故 后交警暂扣车辆,车主是不需要缴纳停车费用的。按照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客观: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管辖 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出了事故车辆停车费需要谁来承担

在事故调查期间,停车费是不收的,由国家行政支付这笔费用,当调查完毕,车辆还需要继续扣留的,例如伤者一方提出保全了肇事车辆,那么这个期间的停车费用由事故双方按照责任划分的比例共同承担。交通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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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停车费谁承担

交通事故停车费的承担方需视情况而定:

1、交警队无权扣押车辆时造成的停车费,由交警队承担;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车费,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3、事故中超期停车,不取修好的车辆,则自行承担超期期间的停车费;

4、如果各方都有责任的,则按照比例承担。

根据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通事故扣押的车需要交停车费吗?

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不用缴纳停车费的。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称没有审批划拨专门的暂扣车辆停放场地,只能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既然暂扣车辆停放在经营性的停车场,就得交纳停车费。

一、什么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是需要负全责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下情况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的认定。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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