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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留车辆时间

2023-10-01 来源:华佗健康网

交通事故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限,有4种情况,分别是最多扣留15日、最多扣留35日、最多扣留65日、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具体情形如下:1、事故比较简单,事故处理走的是简易程序,最多扣留15日;2、一般情况下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最多扣留35日;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超过三十日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4、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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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多久?

1、如果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2、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最长为33天;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

3、极特殊情况下(20天内不能完成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71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98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138天。

相关法律规定:

交通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车辆扣押期限是多久

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限,有4种情况,分别是最多扣留15日、最多扣留35日、最多扣留65日、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交通事故后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限存在以下情形:

1、事故比较简单,事故处理走的是简易程序,最多扣留15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起五日内,交警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通常为两个工作日确认,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取车;

2、一般情况下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最多扣留35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超过三十日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取车,因此最多扣留65日。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4、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一方当事人收到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车,即为违法扣留。

交通事故会被扣车的情况如下:

1、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6、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的;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的;

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11、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13、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八条

交通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事故科最多能扣你多久的车

一般来讲,在15—30天左右,不超过60天。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关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并且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级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交通事故最长扣留车辆的时间期限,有4种情况,分别是最长扣留车辆15日、最长扣留车辆35日、最长扣留车辆65日、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一、交通事故后车子被扣,最长扣留车辆的时间期限有以下情形:

1、事故比较简单,事故处理走的是简易程序,最长扣留车辆15日: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起五日内,交警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通常为两个工作日确认,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取车。

2、一般情况下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最长扣留车辆35日: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超过三十日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取车,因此最长扣留车辆65日: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4、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一方当事人收到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车,即为违法扣留。

二、交通事故扣车需要注意的情况:

1、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受害方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由对车辆进行查封或扣押,这时如果车主提供担保,也可以将车辆开走,以免产生营运损失;

2、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交警随意扣车的权利。只有在需要对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等取证工作时才可以暂扣车辆,而不能以司机可能逃跑等理由扣留机动车;

3、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4、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严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6、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7、超过法定扣车期限后,可以书面函告要求机关予以放行,若不成的,则向上一级机关书面投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扣车辆有损坏的,可要求国家赔偿;

8、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9、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交通事故交警扣车期限是多久

解答交通事故交警扣车期限为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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