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
2.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3.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5.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6.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7.客运车辆报废年限
8.客运车辆报废年限
9.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
10.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11.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12.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13.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14.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15.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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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车辆报废年限新规定如下:
18.小出租客运汽车8年,中型出租车10年,大型车12年;
19.租赁载客汽车15年;
20.小型教练车10年,中型车2年,大型车15年;
21.公交客运汽车13年;
22.其他小车10年,大、中车15年;
23.专用校车15年;
24.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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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报废年限是多少?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扩展资料: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辆报废年限
大客车强制报废年限
大客车强制报废年限如下:
1、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没有使用年限,只要能通过年检就不用报废;;
2、出租车的报废年限是8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的报废年限是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的报废年限是12年;
5、半挂牵引车的报废年限是15年;
6、大、中型旅游、公路客运车的报废年限是15年。
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有哪些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2、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客运车辆报废年限
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等。
营运车辆几年报废
营运车辆报废年限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办理报废登记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