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拍卖物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下列物品:
坐落于 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物(土地批准文号: 字 第 号,图号 ,宗地用途为 )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拍卖物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指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拍卖人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委托人如实做出说明。
第二条 拍卖物交付
委托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以上拍卖物交付给拍卖人,交付地点为 ,交付方式为 。因交付拍卖物所引起的费用由 承担。拍卖物交付后,拍卖人应妥善保管拍卖物。
第三条 拍卖方式
拍卖人应采用无估价拍卖方式拍卖委托人委托的物品。
第四条 拍卖期限和拍卖地点
拍卖人承诺在 年 月 日以前在 举行拍卖会,对该拍卖物进行拍卖。
第五条 费用和酬金
拍卖物在拍卖中成交的,委托人应按拍卖物成交总额 %的比例向拍卖人支付佣金,佣金由拍卖人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是否向拍卖人支付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前款所指费用包括:在委托人向拍卖人交付拍卖物后,拍卖人对拍卖物的估价、广告宣传、
仓储保管、运输等项费用,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它费用,如 。
第六条 价款结算
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后)支付给委托人。
第七条 拍卖未成交时的约定
在约定的拍卖期限内拍卖物没有成交,或者由于买受人违约不提取拍卖物的,甲乙双方可以:(1)续签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八条 拍卖物的撤回或撤除
在本合同生效后拍卖开始前,委托人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拍卖物为艺术品的,还应征得拍卖人的同意,拍卖人同意委托人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
拍卖人在拍卖前的任何时候,对拍卖物经了解核实或者鉴定以后认为不宜拍卖的,可以撤除该拍卖物并不再拍卖。
拍卖物撤除后,委托人是否向拍卖人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
第九条 保密规定
委托人(要求)、(不要求)拍卖人对其身份,拍卖物底价等进行保密。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拍卖人应予保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 委托人对已知的拍卖物瑕疵未加说明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3、 拍卖人逾期向委托人支付价款的,应向委托人支付按拍卖成交金额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 拍卖人由于对拍卖物保管不善造成拍卖物损坏的,由双方按损坏程序协商解决。丢失的,拍卖人应按拍卖底价负责赔偿。
5、 拍卖人违反约定泄露拍卖底价的,应向委托人按拍卖底价的 %支付
违约金。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拍卖底价的,致使拍卖物不能成交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按拍卖底价的 %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 )种方式加以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委托书的生效条件为:我司向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借当款逾期十天并未得到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续当的书面确认。
本委托书在生效条件成立时为不可撤消的委托。
委托人: 拍卖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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